



条款1:本公司保留随时变更、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的权利。
该条款在各类消费合同中广泛存在,尤其是在电商、互联网服务、金融服务等行业中。
条款2:本公司可通过在自营网站修改并公示规则的方式,随时变更、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内容。消费者在接到通知后,如继续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服务,则视为接受条款变更。
该条款在互联网行业较为常见,尤其在各类平台服务协议、电子商务网站用户协议等场景中。
条款3:乙方(消费者)理解甲方(经营者)可根据经营情况改变合同(课程、服务等)内容、地点和时间安排。
该条款在健身、美容、校外培训等行业较为常见。
条款4:在不减少景点数量的前提下,旅行社有权随时对行程进行调整。
该条款在旅游合同中较为常见,尤其是在跟团游合同中。
【法律分析】通过该类格式条款,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单方面赋予自身随时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权利(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其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范围、内容),没有约定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,等于免除或减轻了自身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,违背了《民法典》的基本原则。该格式条款涉嫌违反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9条、第10条、第26条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第17条,《旅游法》第69条和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》第8条的规定,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。
据中国消费者协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