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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!意!啦!
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
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
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
从事烟花爆竹的
生产储存、运输、经营、燃放活动
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,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管控工作,宝安区开展烟花爆竹“打非治违”行动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。
相关案例
案例一:2025年12月30日上午,松岗街道网格员巡查发现八工业区西某巷某仓库储存大量烟花爆竹,立即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,现场发现大小烟花爆竹183箱,已交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置。


案例二:2024年12月10日,个体货车司机王某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物品,被宝安公安分局沙井所查获。经审查,王某在无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货物运输APP上接到订单从长沙运输一批烟花到深圳。对于运输危险物质(烟花爆竹)的违法行为,有关部门决定给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,并收缴烟花爆竹930余箱。


烟花爆竹管控相关法律法规

《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》
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烟花爆竹管理,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,根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结合深圳经济特区(以下简称特区)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、为举行大型庆祝、庆典活动而燃放烟花焰火晚会外,其他所有在特区内的单位或个人不准在特区内燃放烟花爆竹。
第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烟花焰火晚会,主办单位应当将燃放方案(含燃放地点、品名、数量、四周环境和安保措施)报市公安机关许可后,方准燃放。
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制造、仿制各种类型的烟花、爆竹,也不得擅自从外地将烟花、爆竹运进特区。
第五条 属烟花焰火晚会需要或者途经特区出口的烟花爆竹,主办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许可后,方准将烟花、爆竹运进特区。
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扰乱公共秩序的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,造成人员伤亡、财物损毁的,要赔偿损失,触犯刑律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,免予处罚,其损害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。
第七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奖励。
第八条 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,与本规定有抵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。
整理编辑|宝安区应急管理局